有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及其可能导致的影响如下:
首先,若合同的解除并不适用于所有既往情形,仅终止尚未执行完毕的条款,那么遭受另一方未能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将无法得到及时弥补;
其次,若合同的解除效果能够追溯到过去,而仅仅是为了恢复原有状态,那么作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其在签订该合同时所付出的成本,以及由于对未来的预期而提前做好的人员和物资的准备工作,还有为了恢复原始状态所支出的额外费用,都将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最后,当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倘若其中一方因为解除合同遭受到了经济损失且取得收益的一方却没有给予相应赔偿,这无疑与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