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作为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当公司面对债务时,必须用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应尽的义务。
若在公司破产之后,所有的财产都已经被用来偿还债务了,但是仍然未能完全还清,那么这家公司就再也没有(也无力)偿还剩下的债务,这部分债务便告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清算小组在清理公司财务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出清晰且合理的清算计划,并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权威机构进行汇报和确认。
在清算过程中,公司虽然继续存在,但却不得从事任何与清算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
在公司财产尚未依照上述规定完全清偿之前,不得将其分配给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