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查获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如发现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将不再对涉案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反之,若已对其实施追究,则应当依法撤销该案件,或是不予提起公诉,抑或是宣判其无罪释放。
然而,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展开立案侦查工作,或者案件已进入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后,犯罪嫌疑人有故意躲避侦查或者规避审判行为的,则不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