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一般限定于两个月内。
然而,对于办案过程中遇到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时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情况,可依照法定程序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
此外,若涉案对象涉嫌的罪名涉及四种特定案件类型,即(1)位于交通极其不便的边远地区且情节严重复杂的案件;
(2)具有显著规模的犯罪团伙案件;
(3)跨区域投机性作案且情节严重复杂的案件;
以及(4)犯罪行为广泛扩散,各类证据搜集难度极大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侦查期限已被依法延长至四个月后仍未能完成调查工作,并且犯罪嫌犯可能被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据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合法授权,可以继续延长两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