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通常的理解中,定金和违约金紧密相连。
然而实际上,二者并非必定相互关联。
关于违约金的详细金额,是由相应的当事人按照协商的方式予以特定化的,然而这个被商定的具体数字不得低于所承受的实际损害程度,同样也不应远远超出.若违约金的额度低于实际损失,那么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该方当事人可向其提出增加补偿的要求。
换句话说,如果原本商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遭受的实际损害物料,相应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应另一方的申请而适度增加此项费用;
反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价格过高以至于超过了实际损失,那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可接受他方的申诉请求,在此基础上适量降低违约金的总价。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假如在订立合同时,相关人士已经明确约定了总体的违约金费用以及相关的定金规则。
待将来一旦发生违约事件,那么守约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来追究后者的责任。
至于定金本身是否足以偿付市场上所出现的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带来的全部损失,如果在此范围内不能完全解决问题,那么受损方还可根据事实向违约方额外请求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