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因为不当的操作而导致手指受伤时,这是一种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由于执行岗位职责而引发的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事件。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并且应当通过工伤保险制度进行相应的赔付处理。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话,那么当其下属员工遭遇工伤之时,则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起支付相应补偿的责任。
因为用人单位对于其雇员的劳动权益保护以及职业培训等相关事宜有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也的确具备着诸多无法预知的风险因素在内。
考虑到这些复杂的现实状况,我们在确认工伤责任时采用了“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无论该员工在工伤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所做出的行为是否存在违章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只要符合相关法定条件,都应该被认定为合法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