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关于彩礼这笔款项的处理需首先确定其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抑或是其中某一方的私人财产。
倘若彩礼在女方婚前已然获得,或者即便在婚后实现,但赠送之人明确宣告此款仅用于指定归属于女方的话,那么彩礼可视为女方个人专属财物,在离婚之时,这部分财富仍然归属于女方,无需参与到对财产的分割中来。
然而反之,若彩礼在婚后才获得,只要赠送之人并未公开声明这笔彩礼仅供某一方使用,便可将之视作夫妻彼此之间的共享资产,离婚之时,夫妇双方可根据个体意愿进行自由协商商量如何分配这笔财富;
如若不能达成共识,便启动法律程序,请求法院作出裁决。
另外,值得特别提醒的是,在这种状况下给予彩礼可能会导致男方经济拮据;
或者若双方虽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实际共度任何时光,那么在离婚之后,如男方试图索回彩礼,女方理应予以返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