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主张该婚姻效力不成立并证明婚姻证书无效,那么在此基础上再度缔结的婚姻便不视为重婚行为。
首先,介绍以下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1、重婚行为;
2、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以及3、未达到法定婚龄标准。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具备资格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的婚姻无效的主体,主要包括婚姻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两类群体。
其中,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具体指代如下几类人员:
1、以重婚方面因素为由的,包括有权主张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所在的基层组织;
2、针对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则被赋予权力的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对于因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需申请认定该婚姻无效的情况,同样有权提出诉讼主张的也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