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孕期时签订离婚协议,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所述,若夫妻俩人是基于自愿而选择离婚,就必须有书面协议,且应由他们亲自向婚姻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的申请。
这份协议书中应当明确记载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向及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权债务处理等诸多事宜的共识性看法。
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也明确了,当女方处于怀孕期、产后一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之内,男方无权提出离婚要求;
然而,如果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是人民法院认为确实存在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则不受此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