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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别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别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

(适用于特别结算参与人)

甲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邮政编码:100032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就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提供集中证券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乙方系经甲方审核同意依法取得特别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托管人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 

甲方可授权其上海、深圳分公司,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协议,与乙方就具体业务操作签订业务备忘录,该等业务备忘录的内容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业务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第三条 乙方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和结算保证金的现行规定,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和缴纳结算保证金,方可参与甲方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办理所托管客户的结算业务。 

第四条 乙方应以自身名义向甲方申请开立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乙方所托管的客户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结算业务。 

第五条 乙方应在甲方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回的资金。乙方预留的指定收款账户名称应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名称一致。 

第六条 乙方应及时核对其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确保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日末余额不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该限额的设定及其调整按照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甲方将作为乙方的业务不良记录登记在案,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内超过最低备付金限额要求的超额备付部分,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将超额备付部分划付到其在甲方预留的指定收款账户内。 

第七条 若甲方发现划给乙方的资金有误,有权立即对划付资金失误予以更正,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乙方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相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主动扣划。 

第八条 对乙方在甲方存放的结算备付金,甲方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存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息日的次日向乙方计付利息,相应利息记入乙方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九条 乙方的名称、指定收款账户相关信息以及所托管的客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 乙方所托管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在上海市场特指已做回购登记账户中的债券)作为乙方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遇有质押券不足或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应付资金交收违约时,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和本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就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甲方对质押券的处置以及其客户所应承担的委托债券投资风险,预先书面告知客户及其投资管理人并由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结算平台,通过该结算平台实现双方的数据交换。 

第十三条 每个交易日(T日)收市后,甲方根据乙方所托管客户T日的证券交易、非交易数据进行清算,乙方按照清算结果完成交收义务,乙方应及时获取相关清算数据。 

资金清算明细数据按其托管客户分别列示。 

第十四条 除因甲方结算系统原因乙方无法获取相关数据外,甲方视同已将交收指令送达乙方。 

如因甲方结算系统原因,甲方应及时补救,使乙方能及时获取数据;如非因甲方结算系统原因,甲方应协助乙方及时获取数据。 

第十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结算数据作为其建立和处理日常结算账务的依据,除特殊约定,甲方不提供书面凭证。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结算数据进行备份,并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保存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交收指令,按时履行交收义务。如对甲方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反馈甲方。经双方核实,确属甲方清算差错的,甲方将予以更正并承担差错范围内实际造成乙方的实际损失,但乙方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的交收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依据T日清算数据,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与乙方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 

第十八条 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代理有权机关从乙方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收取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十九条 截至T+1日最终交收时点,乙方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能足额完成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其行为构成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甲方按相关规则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乙方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乙方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报告证监会。 

(二)对乙方自身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作为乙方的业务不良记录登记在案,作为甲方对结算参与人风险评级的参考指标之一。 

(三)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乙方所托管的交收违约客户的证券买入等。 

(四)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发生证券交收违约(证券超额卖出)的,甲方有权在T+1日暂不交付违约交收证券对应的价款。同时,以违约交收证券对应的价款为基数,按甲方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证券的,甲方交付相应价款。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证券的,从T+3日起,甲方有权以暂扣资金买入与其违约交收等量的证券,由此产生的损益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据《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注销乙方特别结算参与人资格时,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与甲方结清其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债权债务;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甲方结清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债权债务的,甲方有权处分其结算保证金、质押券等冲抵债务,不足部分,甲方依法继续追偿。 

乙方与甲方结清其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债权债务后,方可向甲方申请划付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余额,并注销相关结算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应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甲方已经按本协议采取相关措施的,不影响乙方对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当事人无法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该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____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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