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境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因工伤事故导致工人死亡事件的补偿标准如下:
首先,丧葬费用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劳动者平均月薪资的六倍支付。
其次,为保障遗孀与家属的生活质量,将按照丧偶者丈夫或妻子每月实际工资的百分之四十作为其抚养费。
对于其他直接家属(父母、子女等),则按照每名亲属每月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进行抚恤金发放。
最后,对于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标准为上个自然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