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雇员受伤后,我们将依据其伤残程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受难员工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对于十级伤残员工而言,这笔补助金相当于他们七个月的正常薪资额度。
当劳动者与本公司的劳动或是劳务协议到期并决定结束合作时,或者如果是他们出于个人原因而希望提前解除这些协议的话,我们会依照相关规定,负责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他们一笔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
同时,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向他们支付一两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两种款项的具体金额以及计算方式,都必须严格遵守各地方、各自治州或直辖区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