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根据雇佣条款的不同及其届满条件的差异,将劳动关系长期化的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首先来说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即意味着该合同设定了明确的终止期限,在此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商议决定是否再续签;
其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是指否决了固定期限届满这个可预见性的因素,因此在法律上无法确定其精确的结束日期,然而这并不表示这个“无固定”就等同于无限制或者无限期,而是只存在有可能会因客观原因而产生终止的可能性,但具体何时才能达成这个目标,则取决于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以及商业行为的正常运作。
最后,我们要讨论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通常对应的是终端性任务或项目可用性较长且持续周期明确的情况,当这些任务或项目完成后自然也就结束了此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