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条款之规定:就经济赔偿而言,将按照劳动者在本公司服务期限的长短来予以核算,其中每服务满一年便可获取一个月薪资的标准金钱作为赔偿。
然而,若服务时间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话,则将此视为等同于一整年来进行与解算。
至于未满六个月者,则需以半个月的薪资为标准对其进行补偿。
在此特别强调,如果劳动者在月收入方面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下属各级行政区域内公布的职工,在上一自然年内的月均收入的三倍以上,那么对于其经济赔偿的核算方式,将依据职工月均收入的三倍这个规则来确定金额,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赔偿的年数不得超过十二年。
最后,还需要明确指出本条文中所谓的月收入,即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上溯至过去十二个月内所有实际工资性的总收入的平均值。《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