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鉴定为工伤五级至六级等级的员工,其可享有的补偿和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费用:
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医院住院期间所产生的伙食补贴费、日常生活所需的护理费用、在住院及康复时期的工资收入、包括往返医院及工作地点所消耗的交通及住宿费用、必要时购买使用的辅助用具款项、一笔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每月定期发放的伤残津贴等。
按照相关法规的明文规定,受伤程度达到工伤五级和六级等级的员工应予以保留劳动聘用关系,并由雇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工作分配。
若因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为该类员工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则其相应的薪酬和福利标准将调整至伤残津贴水平。
关于五级与六级重大工伤事故的赔偿款额,其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以每个月18个月或16个月的个人薪资作为基数计算得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