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调函与调档函在以下几个层面存在着显著差异:首先,若该公司具备妥善保存档案的资质,那么其开具的公文为商调函;
其次,人社局下属的人才市场在调取档案时,所使用的正式文件即为调档函;
再者,在同级别单位之间进行档案调动时,所开具的为调档函,但在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转移档案时,则需要五调函作为申请凭证;
此外,两者在格式方面有所差别,仅限于国家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调动人员时会采用到调档函,而如若涉及到企业或人才市场之间的事务,则通常选用商调函;
而且,对于两者身份也有着相应的不同划分,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士需提供商调函以供审核,否则提供调档函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商调函乃是非所属辖区、非所属职能部门以及非原属国有单位之间为了实现人才的流动,而互相发送的正式公函,且与之相对应的调档函则是源于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人事管理制度,由于这种高度计划性体制规定了人力资源的流动必须遵循复杂的手续,故调档函的运用于此制度中便成为众多严格手续中的一环,它是由调入单位向拟调入员工目前所在单位发出的调阅拟调入员工个人人事档案的正式请求函,而这份制度以及其所产生的术语,在现今我国的国家机构及事业单位之中依然得到广泛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