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有限合伙企业是依照与法律规定相适应的标准而设立的组织结构,其普通合伙人必须为二人或以上且累计人数在五十名以下;
然而,在此之外的情形均需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在设立过程中,法律明确要求需要签署书面的联合投资协定,并需要注明为“有限合伙”的项目命名以及具体的运营场地与每位合伙人应当作为资本投入的金额,或者已经实际进行了这样的出资操作。
另外,每位有限合伙人还可以选择以货币、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形式的财务资源进行资金注入。《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