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赔偿问题上,并非所有金额均需由企业承担。
具体而言,以下项目将盖括于企业支付范围之内,而其余金额则由保险制度内的工伤保险基金完成垫付:
(1)在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所涉及的劳动者工资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
(2)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等级的员工,每月发放相应的残疾津贴;
(3)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下,受益人应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