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包括了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工作时间”这一概念涵盖了法定工作日或是由企业制定的工作时间乃至加班的时段。
具体来说,“因工外出期间”则明确指出了员工在受到单位委派或因为工作性质所需而被授权在公共场所之外从事与职务相关活动的那段时间。
其次,“工作场所”的定义旨在指代企业能够对日常生产营运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区域和员工为了完成某种特定工作所需要涉及到的单位内部或者单位外部的相关地理范围。
进一步而言,“上下班途中”则指向了员工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与居住地点之间的合理路径。
最后,“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含义是指员工在从事生产营运活动过程中所引发的伤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短暂解决必需的生理需求时,由于企业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所导致的突发性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