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费用数额的调整和降低问题,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蚀的前提下,双方可以进行充分协商以达成共识;
如若无法达成协议,则意欲提供抚养费用的父母,若存在以下几种特定状况,也可申请相应地减少或者豁免其支付责任:
(1)在持续病痛或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丧失经济收入来源,经证实已经无力按照既有的协议或者法院裁决所确定的标准履行给付义务,然而,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能够承担这方面的经济重担;
(2)在被判入监狱服刑改造期间,丧失了给付抚养费用的能力;
(3)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重组家庭后,若新配偶愿意负担起未成年子女人身所需的抚养费用,甚至是全部的费用。
特别需留意的是,无论是提出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用的请求,当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用的特殊情况消除之后,对要求增加抚养费用的一方而言,有权恢复按照原定数额支付;
至于要求减少或豁免抚养费用者,应当恢复其应尽的给付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