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期间所涉及到的庭审时间会被视为整个案件终结的最后期限范围之内。
关于具体的庭审时间,则是由依法具有独立司法行使权的法院进行周密地安排与协调。
经过人民法院充分酌情并确认了庭审日期之后,有责任将相应的开庭以及参与人员的相关事宜,如开庭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通知当地的人民检察院及其组织成员,此外还要传唤双方当事人以确保其准时出席,并且也要向诉讼代理人及时予以通知。
首先,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的案件,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人民法院有义务在正式受理之后的二十日内完成所有审理;
但若案件可能导致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那么这个期限则有可能需要适当延长到一个半月左右。
其次,就普通程序的案件处理来看,人民法院必须在正式受理后的两个月内作出裁判,最晚也不能超出三个月。
然而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如果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特许,那么可以延长三个月的裁判期;
另外,若因特定情况而造成裁判期无法按时结束时,必须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意,方可延长。
对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变更,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实际收到案件之日开始计起,实际审理时间才随之计算。
对于人民检察院附加侦查的案件,一旦补充侦查工作全部完成且完善地移交给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需根据新的事实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关于庭审宣告判决的流程,应当在生效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到当事人和提出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手中;
若为定期宣告判决,则应在宣布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及提出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