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房产证乃是必备之物。
通常来说,若无此证书,则无法完成转让程序。
常规情况下,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产,其权属证明应归属于金融机构,为了实现房屋的转让,可行之策主要包括两点:首先,当事人需对贷款进行提前偿还,解除金融机构对该房产的抵押权之后,方能得到房屋所有权证书,此时,交易双方即可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过户事宜。
其次,若当事人无力一次性支付贷款并解除相关抵押权,那么可与原贷款银行进行协商,变更贷款责任主体,并重新签署贷款协议,待获得新的《贷款合同》后,再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