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尽管认购协议可由代理人签署实施,但是对于代签产生的法律效应,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剖析与探讨。
购房人是否已经授权代理人为其签署相关合约,将成为判断合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若买方事先已明确授权销售人员代表其签署该合同,则此类合同将被视作有效。
然而,倘若代理方逾越了授权范围从事代理活动,那么其既可能被判定为表见代理,也可能被视为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在此情形下,其必须取得被代签人的认可方可认为是有效的合约。
反之,若是在未经任何委托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代理,那么这种行为将被定性为无权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