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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逃跑”能向她要回彩礼吗

新娘逃跑能向她要回彩礼吗

   2011年秋我与任某经人介绍相识,12月结婚登记,定于2012年1月9日举行仪式。在举行仪式前,我先后给任某彩礼1.6万元及金戒指两个。谁知,在结婚仪式的当天,任某从仪式上逃走回到娘家,我多次去接,她都不回来和我共同生活。事后我才了解到,任某患有轻度抑郁症,恐惧婚姻,任某及其家人隐瞒了她的病情,加之时间仓促,我们没有充分互相了解。请问,现在我可以起诉离婚并要回彩礼吗?

   法官解答: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某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由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大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解释明确了法院支持彩礼返还的情形,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应返还;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由此可见,男方给女方彩礼并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

   在本案中,你和任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是不予返还的。但是在结婚仪式的当天,任某就跑回娘家一直居住,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和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如果你起诉离婚,就符合该解释第十条中的第二种情形。因此,你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该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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