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离婚后房产价值增值部分的分配问题,必须通过具体情况来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相应处理。
1.当购买房产时,一方并无为该房产的购置做出任何贡献,那么在夫妻离婚之际,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该如何加以分割呢?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买房的资金均源于其中一方,这个房屋便被认定为其私人财产。
无论这个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已经终止关系之后购入的,只要它是以个人资产作为交易的唯一资本,就应当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个人财产。
因此,房产所产生的增值幅度,也理所当然地归属于房屋本身的价值构成,而非被视为配偶之间的共有财产。
在离婚裁决中,这部分增值不会成为分割的对象。
2.如果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某一方对房产曾作出过资金上的投入,那么在夫妻离婚之时,这种出资对房产价值带来的增值部分又该如何进行分割呢?在实际操作中,若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那么这栋房产将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裁决中也会被视作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房产增值部分无需单独列出另行分割。
换句话说,在离婚诉讼程序中,应当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适宜方式,根据子女抚养和女性权益保护原则,合理分配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付出的款项以及与之相关的财产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