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制度作出了诸多创新性的规定,其中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条款,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提交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若有一方在此之后出现后悔情绪,他或她有权在三十日内在民政机构撤回相关申请;
其次,法典中明确指出,如果法院在第一次判决中不允许离婚,但在接下来的一年内,夫妻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那么在这期间的任何时候,只要有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就必须予以受理并且必须批准离婚请求;
最后,对于那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离婚时,法院将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减少甚至剥夺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