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合而持续分居达两年之久,据此便可认定此对夫妻的感情已然破裂。
在离婚诉求的司法程序过程中,倘若无法达成调解,那么法院就应该依据法定事由作出判决,批准离婚。
然而,分居并非由于感情因素所引起的,则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需注意的是,符合两年分居条件且以感情不合为原因进行的分居,其离婚申请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批准。
若非感情不合造成的分居,法院通常并不会批准离婚。
因此,“分居两年自动离婚”的说法在法律层面是不被认可的。
正确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仅限于以下两个渠道:
即前往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离婚手续;
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或调解。
不然的话,即使分居多年,从法律角度看仍然属于婚姻关系的存续状态。
3、再者,这两年的分居期限必须是连续不断的。
要计算夫妻分居的时长,是从实际分居之日开始计算的。
这种分居必须是连续性的,分居的时间必须是连续计算的,而不是累积达到两年。
如果在分居之后又有过共同生活的经历,那么在计算分居时间时,需要将这段共同生活的时间排除在外,并且从再次分居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
分居事实的证明其实并不容易,尤其是在证明连续性方面。
当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必须能够证明分居的真实性。
为此,他们需要提供合法、充足的证据,例如对方的租房合同、购房合同,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甚至是相关证人的证言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