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可进行分配的财产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夫妻双方共同签订的婚内协议约定的财产,只要这些财产是基于夫妻之间的自愿和协商达成一致的,而且已经用书面文件确认下来,那么就能够将这些财产视为夫妻共同持有或拥有的财产。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具体来说,这其中包括了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
生产、经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以及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该财产仅归某一方所有,则不在此列;
最后,还有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