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的劳动合同中,法律允许对违约金进行约定。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仅有以下两类状况会导致雇员需承担违约金责任:一是当雇员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二是当雇员违反了竞业限制相关事项的约定。在此两种特殊情况下,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可经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自愿原则共同商定。然而,除此之外,任何其他的违约行为均不得再被设定违约金条款。此外,违约金条款必须以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愿为基础,并不得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