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明文规定,职业人士在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30天以书信的方式向雇主进行正式通知,这也就充分肯定并进一步明确赋予了其享有辞去职务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员工无论是选择放弃现有工作,还是辞去职务,这种权益都是完全且不可侵犯的。在他们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任何实质上的附加条件,只需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提前告知义务(即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期限之前,通过书面形式提前30日向雇主进行通报)即可顺利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