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对相同事宜进行多次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具体如下:
1.若申请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拒绝出庭或未经仲裁庭批准而中途离职的,其提交的仲裁申请将被视为撤销,也就是说,若该申请人重新提出仲裁请求,那么仲裁机构将不会予以受理。
2.然而,如果申请人是自主决定撤回仲裁申请的话,那么在仲裁时限之内,该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仲裁申请。
在此种状况下,仲裁机构应予以接受。
值得强调的是,劳动争议适用“一事不再议”原则,也就是指同一个请求事项一旦已列入受理范围,便不再接受新的相同的请求(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对要求给予的赔偿金从经济补偿变为经济赔偿等,要求有所变更)。
在面对这种情况之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
因此,申请人必须在仲裁时限内提出仲裁申请,并且对于同一事项而言,只允许进行一次仲裁。
除此之外,若是申请人自行决定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在仲裁期限之内再次提出仲裁请求,或者当事人对各自的请求事项做出变更,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接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