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房屋购买协议之后,如若发生因房屋主结构质量存在重大缺陷而无法完成交割手续,或是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又或是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产生显著质量瑕疵,对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困扰,抑或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地产商将该房产出售予他人或擅自抵押给第三方等情形时,购房者有权选择申请退房。换句话说,若能充分证实卖方有违背合同法相关条款的事实行为,便可寻求解除购销合同并追回已支付款项,在此种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当购房者仅仅出于自身意愿上的变动而提出退房请求时,往往难以实现。尤其当购房合已经订立,此时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选择退房,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