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企业是否有义务为其雇员强制性的提供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以及生育等在内的“五险一金”待遇,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中,“五险”作为法定的强制性保障制度,各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然而,“一金”则并非法律所强制实施,而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值得强调的是,社会保险被视为国家所推行的强制性险种之一,所有合法设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自然人都肩负着参加该保险的责任与义务。
就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七条第(七)款也做了详尽的阐述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