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倘若夫妻两人在婚前没有特别签署协议来确定各自的薪资独立管理制度,那么在他们的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这段时间内的薪水、奖金以及劳动获得的报酬等各类收入,应被视为是夫妻二人共有的财物。
此外,民事法律还明文规定了,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皆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内二人所得的工资、奖金;
以及生产、经营方面创造的收益;
夫妻二人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收益;
由父母或者亲人赠送或继承而来,但规避掉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三项相关内容的财产;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视作夫妻共有财产的全部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无论是哪一方在结婚后购买的房产,都应被视为共同财产的范畴。
通常情况下,即使购房合同上只有其中一方的姓名,同样可以被看作是共同财产。
然而,这里需要特别强调,如果婚后购房是用的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购买,并且最终登记在该方的名下,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份财产便不能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