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方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复印件将难以得到法庭的认可并视为有效的证据;
对于欠条复印件在用作证据时可能存在的两种情形,其分别如下:
一方面,如果该复印件与原始凭证进行了充分校验且得到认可(或对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亦可视为真实性较高的证据予以采纳;
另一方面,若无法对复印件进行与原始凭证的核实工作,或者遭到了对方当事人的明确反驳和质疑,那么这份复印件的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乃至被完全否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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