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判断。
若能够证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所负担之债务属于其独自产生,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仅能以单独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请求偿还,无法直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此项债务;
然而,债权人可以针对该夫妻中任意一方,主张以其在婚姻期间所拥有的部分财富来偿付债务。
反之,如若能够证实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担之债务系其独自产生,但另一方对此事知情且该笔资金被用于夫妻二人的婚姻生活开支,则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此项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