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若有第三方自愿为某项债务提供实物抵押,那么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既可选择以该实物抵押物作为担保来满足自己的债权要求,同时亦可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当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履行了其应尽的担保义务之后,他们有权依法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此外,如若法院已作出裁决对某项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而此时第三方又愿意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则他们有权提出申请撤销原有的担保。
然而,若第三方未能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通常情况下是无法撤销原有担保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