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工伤事故之后,依据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将会分别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对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经济责任,例如医药费的开支,通常情况下都是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后续再进行报销处理,因此无需向受工伤当事人直接支付;
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伤等级达到了十级或者更高层次的工伤现象,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就应该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作为补偿,这种费用在完成相关的工伤鉴定以及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作后,大约一个月内能够进入用人单位的账户中,而用人单位什么时候会将这笔款项转入工伤职工的个人账户,则取决于该用人单位内部的审核流程速度;
此外,由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费用款项中,有一部分是按照月度来支付的,例如对受损害员工停工期间薪酬的补贴,但若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级别达到或超过了十级的标准,那么该用人单位同样还应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以补偿,这份补助将会在受工伤职工离职之后予以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