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明文规定,工伤赔偿款项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款可并列表决。
此种现象主要发生在工人受职业伤害之时,工伤保险基金以及雇主必须依法对受害劳动者进行身体损害及劳动能力损害的相应补偿。
至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款,则是在劳动者在无任何过错行为之下,雇主因特定理由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宣告了其终止时,应参照法律规定之条件与标准,采用货币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性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款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款为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在法律规定中没有任何冲突或影响,因而两项款项应该予以兼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