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关系的事宜中,会对员工在公司的工龄及所享受的薪资待遇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
然而,当用人单位如更改其企业法定标识、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层人员或者投资方等关键要件时,并不会对原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干扰或挑战。
反之,若用人单位能与被雇佣者就变更劳动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且双方都能够达成共识,那么也可以考虑对原有的劳动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修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