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未达到十级伤残评定标准时,劳动者可享受如下赔偿款项,无伤残类别的赔偿金:
首先是劳动能力鉴定的行政收费;
其次是用于治愈或恢复工伤所必需的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
接着是跨区域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餐费以及住宿费;
最后包括住院期间的饮食补贴费,以及工伤治疗、休养期间的工资及各类福利待遇等延伸性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