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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著作权的人身权能否转让

使用著作权的人身权能否转让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2024-03-29 14:20:03 已帮助20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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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著作权的人身权能否转让
关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能否被转让的问题,学界有不同观点和相关立法实践。
一些国家承认并保护著作人身权,且普遍认为这种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以及永久性特征。
这些国家强调,作者应当获取尊重其本人身份、资历及作品等方面的权益,而这类权益通常被视为人身性质的权利。
这种人身属性强的权利往往具有终身性、不可转让性以及不可剥夺性,因此无法进行转让。
持二元论观点的学者主张,虽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框架下允许进行转让,但是对于著作人身权却并不适用。
例如,以传统严谨的法律著称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6条明确规定:
"作者拥有保护其姓名、资历和创作作品应受尊重之权利。
该等权利属人身根本性质,是终身、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状之生存资格。
"这可以说是二元论观点的典型体现。
同样地,即便那些采用一元论观点的国家,也约定俗成地认为著作人身权属于不可转让的范畴。
例如,德国在1965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中,其中第29条做了如下陈述:
"著作权仅限于因处分行为履行或遗产分割时才可向共同继承人们转移;
除此之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进行著作权的转移。
"这项规定充分显示出德国对于著作人身权特性的深刻认识。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这个问题做出清晰具体的回应,然而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尽管其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发生转移,但实际上并没有涉及到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
如此看来,我国学术界似乎基本上倾向认同的观点也是,著作人身权同样具有不可转让性。《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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