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后,原本所拥有的诉权将会消失无踪,然而,自然权利仍然会继续存在。
此时,权利人完全可以借助于法院的力量对义务人进行自然权利的主张,而义务人也有权利选择主动履行这些自然权利,政治制度对此并不加以干涉。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当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并未行使自己的权利,最终到了时效期限届满的那一刻,那么债务者就将获得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具体而言,诉讼时效实际上就是指当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作为拥有该权利的权益人有义务在法定的时效期限之内行使相关权利,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
而且,如果权利人未能在法定时间范围内行使权利,一旦时效期限届满,债务者即可拥有针对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从而保护了本身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