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且未完整履行而选择离职的情况,一般来说无需承担赔偿违约金的责任。
然而,在下列两种特殊状况下,可能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1.若劳动者违背了关于服务期的约定,需依照之前所签订的协议向雇主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计算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时,应以雇主已实际提供的培训费用为准。
同时,雇主亦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有余下部分应承担份额的培训费用。
2.如果对于负有保密责任的员工而言,雇主可在其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之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且在此基础上,允许在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倘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雇主同样有权依据先前的约定收取违约金。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提前30天向雇主提交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此外,在试用期阶段,劳动者如欲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天通过书面方式通知雇主即可。
当然,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无须为员工的擅自离职行为支付任何赔偿金。
然而,若劳动者未经事先告知便决定离开工作岗位,则需对因突然离职给雇主带来的经济损失予以相应赔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