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硝酸、硫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如果不是用于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要办理补充备案手续。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扩展资料: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持有品、
第一类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