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正在进行哺乳喂养未满1周岁孩子的女性员工,我们公司不会实施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间加班等事项。
我国对于女职工提供了专属的劳动保护权益。
严禁将女职工安排至矿井地下等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或者从事规定为第四级身体负荷强度的劳动以及其它性质不宜的工作岗位。
在女性月经期,严格禁止进行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及第三级身体负荷强度较高的工作任务。
而在怀孕阶段的女职员,更是被严禁投入规定为第三级身体负荷强度的劳动以及孕期不适宜的活动。
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妇女员工,我们绝对不应该安排她们延长工作时间与参与夜班工作。
每位女士都有权享受到至少90天的带薪产假期。
此外,为了保障未成年的宝宝得到安全健康的成长,我们也拒绝让哺乳期未满1岁的母亲参与规定为第三级身体负荷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参与的各类劳动,同时更不能安排他们延长工作时间和参加夜班工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