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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应当告知当事人其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什么情形下应当告知当事人其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03 11:01:19 已帮助13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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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应当告知当事人其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认为对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按共同债务处理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1、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该债务系被执行人基于赌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负担的;
2、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形成,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3、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且申请执行人无证据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被执行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4、根据该债务的性质应属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5、其他执行中难以作出债务性质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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