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属协议,其效力必须依附于主合同。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自当不发生效力。
这就使得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单独担保合同只能应用于国际经济活动的范畴内,而不适用于国内担保领域。
具体来说,在国内担保的背景下,如有独立担保条款的存在,该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因此,若国内担保所依托的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消失,那么担保合同也会随着主合同的失效而失去其效力,而非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保持独立有效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