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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

说到缔约过失,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其实缔约过失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过错使另一方遭受了损失,这种情况下是要承担责任的。下面就由律图小编来为大家介绍缔约过失的知识。

2023.09.16 44686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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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缔约过失

合同从订立、履行,一直到合同履行结束,中间可能会经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其中就包括缔约过失,而提到缔约过失就当然不可避免的提到缔约过失责任。在本文中,小编将就什么叫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 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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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是出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种违约形态。缔约过失责任的违约形态主要是没有完全履行相关的通知、协助等义务。下面为您介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 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 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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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之债

合同的作用,就是约束两方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彼此的权益,而缔约过失势必会使利益受损。那么,大家知道缔约过失之债责任认定的方法吗?

一、缔约过失之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 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 补性的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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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才会出现的,违反的是合同的先合同义务,并且要给对方造成损失。那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成立要件?

1、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若合同已经成立,因一方当事人过失而致使他方损害,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是违约责任,对方可以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或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

2、缔约人一方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指自缔约人双方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因而学说上又称附随义务。

这种义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但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评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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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合同

说到缔约过失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认定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是其实主要把握好几个注意事项,缔约过失合同还是很好认定的。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 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 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 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 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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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区别

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把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进行混淆,不知道该如何对这两者进行区分。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

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 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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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的法律规定

缔约是指缔结、订立条约、订立盟约的意思,用现代人的话说就是"签合同”。那么,缔约过失又是什么意思呢?缔约过失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包括: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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