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2024年4月25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标书员工作。公司为黄某缴纳了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的养老保险。2025年2月15日,公司副总通过微信告知黄某岗位缩减、计划只留一人。黄某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提出了一系列诉求,包括确认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工资7893.47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5408.68元,支付加班费8137.9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二是黄某月工资由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3500元、绩效工资500元组成;三是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系黄某单方辞职,且加班申请表无领导签字,不认可加班事实。
万雪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无黄某签字,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标准的认定: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万雪律师通过举证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黄某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构成,应采纳黄某的主张。
3.劳动关系的解除: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是公司提出岗位缩减,属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终法律结论为:公司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加班申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
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1.确认双方自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252.16元、二倍工资46669.48元、经济补偿6620.22元,合计53541.86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有:认为只要有合同文本就算签订了劳动合同,随意变更工资构成,不重视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程序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者签字才生效;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记录等证据为准;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需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提醒其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劳动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存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聊天记录等证据,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万雪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通过收集工资发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公司的违法行为;在庭审策略上,灵活应变,在被认定不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况下,成功将赔偿金变更为经济补偿,快速实现当事人权益。53541.86元不是一笔小数目,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律师专业能力的重要性,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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